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1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198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龍昇 選任辯護人 雷宇軒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24、740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上午10時第1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王耀興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