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1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一、台 沈耕緯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413號抗告人沈耕緯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6月24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1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耕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之情形,但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但書、第411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沈耕緯不服原審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於民國113年7月15日具狀提起抗告,並未敘述理由(僅載明理由後補)。原審法院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間先命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立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廷彥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