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7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7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7612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伍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9月11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50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97年5月12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新台幣357,895元未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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