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158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誣告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有關「原判決撤銷」部分,應更正為「原判決有關甲○○之部分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錯誤,而該錯誤又不影響當事人之權益及判決之意旨,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李平勳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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