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3331號債權人台中縣新社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誤載,如有誤載並應更正。
㈡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欄與原因事實欄之陳述,關於利息部分之請求不一致,如有誤載,並應更正。
㈢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㈣債務人甲○○之戶籍謄本(記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