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 分院107年重金上更一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7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 虎大軍 選任辯護人 林傳智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4年8月11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金訴字第1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8930、22672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虎大軍部分撤銷。
虎大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以:同案被告 劉裕萌 、 詹睿凱 、 陳進祿 及 劉明橞 於民國97年9月25日,在臺中市○區○○○路○段00號8樓(後遷至15樓),共同出資設立大慶物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慶公司),由同案被告劉裕萌擔任董事長(於98年1月14日由同案被告詹睿凱接任董事長,嗣於99年2月3日復改由同案被告陳進祿接任董事長),同案被告詹睿凱、陳進祿為董事,劉明橞為監察人;被告虎大軍為大慶公司執行長(同案被告詹睿凱為副執行長,劉裕萌為業務副總);同案被告 王雅妮 則為劉明橞私人聘請之會計,亦負責處理大慶公司財務。被告虎大軍及同案被告劉裕萌等6人均明知大慶公司未依法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金融機構登記,非屬銀行且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等視同收受存款之業務;竟仍自97年9月間起,共同基於非銀行不得經營視同收受存款業務之集合犯意聯絡,對外以「大慶互助聯誼會」名義,向不特定大眾招攬加入「大慶互助聯誼會」,再將會款用於投資大慶公司之環保包裝材料事業。被告虎大軍及同案被告劉裕萌、詹睿凱、陳進祿在大慶公司召開說明會,向不特定人講解「大慶互助聯誼會」制度及優點,招募不特定人加入,協助辦理會員聚餐或旅遊活動;參加者則將會款以現金交由同案被告劉明橞或王雅妮收受,或匯款至同案被告劉明橞之合作金庫銀行西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虎大軍及同案被告劉裕萌等6人經營「大慶互助聯誼會」運作方式為:每組合會固定由24個會員名額所組成,並統一由同案被告劉明橞擔任會首(不列入會員),總計25會,大慶公司則擔任履約保證人;每會分25期,採內標制,固定標息為新臺幣(下同)2千元至3千元,除會首外,每月每會需繳交會款7千5百元,在每會開始時,並需先預收每期
2百元,共25期5千元之服務費,即第1個月需繳交1萬2千5百元(含會款7千5百元及5千元服務費),標會方式為每組合會成立滿1個月後即第2個月預定開標日,在大慶公司以彩球隨機滾動方式開標(即第1標),得標者可領取
1萬4千8百元,其中1萬元為標會所得,4千8百元為退還未到期之服務費,此後該得標會員即不需繳交任何會費,而賺取利息2千3百元。第2個月得標者實繳2萬元(1萬
2千5百元+7千5百元×1),可得2萬4千6百元(2萬元為標會所得,加計4千6百元退還未到期之服務費),賺取利息4千6百元;第3個月得標者實繳2萬7千5百元(1萬2,750元+7千5百元×2)可得3萬4千4百元(
3萬元為標會所得,加計4千4百元退還未到期之服務費);賺取利息6千9百元;第4個月得標者實繳3萬5千元(
1萬2千5百元+7千5百元×3)可得4萬4千2百元(
4萬元為標會所得,加計4千2百元退還未到期之服務費),賺取利息9千2百元。依此類推,最後一名得標者實繳18萬5千元,可領回24萬零2百元,賺取利息5萬5千2百元(各期繳納金額及可賺取利息詳如附表所示)。參加者依前開公式可賺得如附表所示週年利率220.8%至14.9%之利息。其等以上開標榜固定且遠高於目前定期存款利率之標息,復無會員實際出價競標程序,而係以彩球滾動抽籤方式,隨機決定得標會員,得標者並可取回已事先預繳,而尚未到期之其餘服務費及事先所約定與原投資金額顯不相當之報酬,得標後即可獲利了結方式,對外直接或間接吸收被害人吳富羚、 吳寶羚 、 吳珮甄 、 陳麗瑛 、 黃智宏 、 呂良純 、 楊啟英 (前2人加入之資金實際上由 呂雯綺 出資,但呂雯綺未記載在會員名單上)、 蔡濱原 、 王昆煌 、 白金莉 、陳 劉進銀 (會員名單上記載為「 劉美姿 」)、吳 廖秀琴 (會員名單上記載為「廖秀琴」)、 蔣心怡 、 丁余秀春 、 丁肖華 、 丁欣華 、王素勤、 王琇珍 、 王順隆 、 王靜雯 、 石安婷 、 江良華 、 江嘉釗 、 江霆葦 、 江鴻洲 、 何貴鈴 、 余秀玲 、 余愛珠 、 吳建坤 、吳清池、 宋俐瑢 、 巫秀妹 、 巫達興 、 巫蕭菊蘭 、 李火盛 、 李泳縈 、 李彥育 、 李淑霞 、 沈錦綢 、 周育德 、 林立偉 、 林光治 、林美智、 林淑珠 、 林榮賢 、 林龍生 、 林麗華 、 邱琨展 、 洪子雁 、 洪美蘭 、 洪素雲 、 范楚研 、 唐忠秋 、 徐秀美 、 徐詹選 、涂隆興、 張乃文 、 張秀美 、 張秀榛 、 張松淵 、 張啟一 、 張淑貞 、 張喜汝 、 張惠心 、 張應章 、 張寶文 、 張鶯英 、 梅海嬅 、陳美惠、 陳佑昇 、 陳秀美 、 陳玟君 、 陳奕庭 、 陳秋蘭 、 陳若宸 、 陳原融 、陳 張寶月 、 陳朝文 、 陳慧中 、 陳麗花 、 彭柏洲 、 彭蔡寶貴 、 黃秀聯 、 黃林美玉 、 黃金德 、 黃英靖 、 黃家雅 、 黃家蓁 、 黃泰山 、黃 張玉瑕 、 黃壹郎 、 黃稜真 、 黃麗英 、楊素貞、 楊茗童 、 楊淑美 、 楊鈺芬 、 董蘇錦子 、 詹智榮 、劉宸宇、 劉藍寶齡 、 潘鈺佩 、 蔡永清 、 蔡玉葉 、 蕭約民 、 賴佳玲 (吳寶羚之女)、 賴宗薰 、 賴宥玲 (吳寶羚之女)、 賴箴言 (黃智宏之妻)、 謝其文 、 謝春生 、 謝裕華 、 顏小榆 及饒孟慈等114名不特定人投資人加入「大慶互助聯誼會」,而吸收資金,再將資金用於投資大慶公司。迄至98年12月間,因「大慶互助聯誼會」無力繼續支付參加者高額會息,同案被告劉明橞向會員宣布自98年12月12日起停止運作;惟「大慶互助聯誼會」至少已向會員吸收資金4,875萬7,606元。因認被告虎大軍上揭所為,係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虎大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審判處被告罪刑後,被告不服原判決,於104年8月25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本院上訴審判決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現繫屬本院;惟被告業於108年1月19日死亡等情,此有淡水馬偕紀念醫院死亡證明書、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參見本院卷宗㈢第57頁、第59頁)附卷可參,原審未及審酌上情,自有未合。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予以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
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榮龍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附表:
┌───┬────┬────┬─────┬────┬─────┐│期數│每月應繳│累計已繳│得標可領回│獲利標息│週年利率│├───┼────┼────┼─────┼────┼─────┤│第1期│7500│12500│14800│2300│220.8%│├───┼────┼────┼─────┼────┼─────┤│第2期│7500│20000│24600│4600│138.0%│├───┼────┼────┼─────┼────┼─────┤│第3期│7500│27500│34400│6900│100.3%│├───┼────┼────┼─────┼────┼─────┤│第4期│7500│35000│44200│9200│78.9%│├───┼────┼────┼─────┼────┼─────┤│第5期│7500│42500│54000│11500│64.9%│├───┼────┼────┼─────┼────┼─────┤│第6期│7500│50000│63800│13800│55.2%│├───┼────┼────┼─────┼────┼─────┤│第7期│7500│57500│73600│16100│48.0%│├───┼────┼────┼─────┼────┼─────┤│第8期│7500│65000│83400│18400│42.5%│├───┼────┼────┼─────┼────┼─────┤│第9期│7500│72500│93200│20700│38.1%│├───┼────┼────┼─────┼────┼─────┤│第10期│7500│80000│103000│23000│34.5%│├───┼────┼────┼─────┼────┼─────┤│第11期│7500│87500│112800│25300│31.5%│├───┼────┼────┼─────┼────┼─────┤│第12期│7500│95000│122600│27600│29.1%│├───┼────┼────┼─────┼────┼─────┤│第13期│7500│102500│132400│29900│26.1%│├───┼────┼────┼─────┼────┼─────┤│第14期│7500│110000│142200│32200│25.1%│├───┼────┼────┼─────┼────┼─────┤│第15期│7500│117500│152000│34500│23.5%│├───┼────┼────┼─────┼────┼─────┤│第16期│7500│125000│161800│36800│22.1%│├───┼────┼────┼─────┼────┼─────┤│第17期│7500│132500│171600│39100│20.8%│├───┼────┼────┼─────┼────┼─────┤│第18期│7500│140000│181400│41400│19.7%│├───┼────┼────┼─────┼────┼─────┤│第19期│7500│147500│191200│43700│18.7%│├───┼────┼────┼─────┼────┼─────┤│第20期│7500│155000│201000│46000│17.8%│├───┼────┼────┼─────┼────┼─────┤│第21期│7500│162500│210800│48300│17.0%│├───┼────┼────┼─────┼────┼─────┤│第22期│7500│170000│220600│50600│16.2%│├───┼────┼────┼─────┼────┼─────┤│第23期│7500│177500│230400│52900│15.5%│├───┼────┼────┼─────┼────┼─────┤│第24期│7500│185000│240200│55200│14.9%│├───┴────┴────┴─────┴────┴─────┤│金額單位為新臺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