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14號債務人 魏勝弘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一、請提出家庭系統表,說明直系血親尊親屬及扶養義務人姓名及年籍資料,並應提出母親及其法定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到院(記事勿省略)。
二、請說明母親居住狀況(獨居或與家人同住,同住家人之關係),有無受領老人年金或其他生活補助?如有,起迄期間及金額?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其因疾病緣故,是否定期或曾一次性領取商業或勞工保險給付?
三、請說明配偶是否有工作及收入?如有,請陳報任職機構全名、營業處所、配偶平均每月受領之薪資?及配偶是否復有債務?如有請說明債務性質及金額?
四、請提出配偶及二名子女之財產所得資料(101年度)、及配偶及母親之勞保投保紀錄。
五、請說明戶籍地與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並應提出戶籍地之土地及建物謄本到院。
六、請說明扶養二名子女各項支出明細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收據,俾便本院審酌是否確有支出之事實及必要性。
七、請說明配偶是否有分擔二名子女之扶養義務?如有,請說明分擔方式及比例,如無,亦請說明無法分擔之原因及提出相關事證。
八、請說明個人因疾病住院或休養期間,是否有受領商業保險(含自行投保及公司團體保險)之相關給付?如有,請說明保險給付之明細(含金額及期間),並提出相關受領事證。
九、台端所列履行困難之事項,均為協商時即已存在,為協商時應自行斟酌因素,為何於102年8月19日協商成立及次月經法院核可後,立即向本院聲請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