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0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葉藍鸚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