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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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84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水木
江木森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周金柱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2日所為102年度訴字第22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徐水木、江木森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03,400元、567,020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9,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各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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