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9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0一號上訴人甲○○
乙○○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五五0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甲○○、乙○○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後(甲○○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乙○○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提起第二審上訴。甲○○上訴書狀漫稱警方查獲之吸食器等物,係供吸食安非他命之用,既未查獲分裝袋、磅砰等販賣毒品之工具,足證其購入安非他命係自行施用,不曾販賣云云。乙○○上訴書狀則稱本件係甲○○個人之行為,伊僅與甲○○向綽號「 阿月 」者追討欠款,並無共同販賣毒品之犯行或犯意云云,而均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因認其等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已於理由內論敘綦詳;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人等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以其等上訴為不合法而予駁回,究竟如何違背法令,均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僅持己見,對於第一審判決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爭執,難謂符合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其等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林錦芳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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