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15號原告甲○○
樓訴訟代理人 蔡瑞麟 律師複代理人 廖雅雯 律師被告光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慧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月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純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