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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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聲請人 温欣怡 代理人 鍾欣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炎煌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15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4+1)×43×10=2,150)。
二、聲請人曾於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㈠應說明聲請人於協商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
顯有重大困難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
㈡請陳報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及完整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1、PLR2)。
四、請提出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保險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如為土地或建築物,並應提出登記謄本;所謂保險單係指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單等。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五、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六、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民國105年1月2日至107年1月1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請聲請人陳報聲請前2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八、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十、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須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㈠衣物等日常生活支出500元:請提出最近4個月之相關證明單
據文件,並說明各項支出之必要性,及陳報每月具體支出之數額且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
㈡交通1,000元:請聲請人陳報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
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並具體說明聲請人上班地點、上班天數、每週加油次數及單價,或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之單趟金額及每月搭乘次數,請至少提出最近2個月之相關繳費單據。
㈢房屋租金13,000元:請提出每月繳交房租之繳款證明、領款
明細、「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依聲請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上所載承租人為 許婷婷 ,請說明其與聲請人之關係,並提出聲請人分租之證明。
㈣水、電、瓦斯費2,000元:請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以上之帳單明細,並列表成冊。
㈤電話費1,000元:請聲請人說明每月支出電話費高達1,000元
之必要性?並提出最近4至6個月以上之帳單明細,具體列表說明。
㈥還款10,000元:聲請人此項還款是否係清償前置協商之約定
還款金額9,040元?若不是,請聲請人說明此筆債務發生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還款證明,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今,是否接受其他家屬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