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8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8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810號聲請人 陳立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劉庭君┌───────────────────────────────┐│附表:107年度除字第81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0│1│30│├──┼────────────┼────────┼──┼───┤│002│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1│2│├──┼────────────┼────────┼──┼───┤│003│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1│103│├──┼────────────┼────────┼──┼───┤│004│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0│1│1,000│├──┼────────────┼────────┼──┼───┤│005│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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