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22號聲請人 楊玉凰 代理人 劉雅榛 律師相對人 洪世豪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家調字第219號受理在案,因無力支出訴訟,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委任狀、雲林縣水林鄉低收入證明等件影本為釋明,且核其請求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鄭巧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