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8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8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830號聲請人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古彬 代理人 馮凱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范國豪┌────────────────────────────────────────────────────────┐│附表:107年度除字第83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元大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5-D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2│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元大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5-D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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