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2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明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明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明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3年6月(共4罪),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106年6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核准文號: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程尹鈴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