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4號原告 紀美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昌明 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11,27
8元【計算式:(37,300元×12個月×8年)+3,130,478元=6,711,2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興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