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賠字第69號刑事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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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賠字第69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決定書九十年度賠字第六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準用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㈠、經治安機關逮捕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人身自由受拘束者;㈡、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未依法釋放者;㈢、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或刑之執行,或無罪判決確定後未依法釋放者;㈣、於有罪判決或交付感化教育、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者。
二、查本件冤獄賠償案件以受害人甲○○為聲請人,然聲請狀之具狀人卻為 曾蘇錦雲 、 熊建富 、 楊曾金淑 ,並非由受害人本人具狀聲請,於法自有未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冤獄賠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後段,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聲請覆議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