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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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98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黃睿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鎰發營造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01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瑜娟
法官林玉珮
法官胡宏文
法官周群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榕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