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2號

聲明人 宋彬樺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32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宋彬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54號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依前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徐昌錦

法 官何信慶

法 官林海祥

法 官江翠萍

法 官張永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1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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