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1號

聲明人 楊景雲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第三審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29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楊景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復又具狀(聲請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段景榕

法 官洪兆隆

法 官何俏美

法 官高文崇

法 官汪梅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珈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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