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4號

聲請人方長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劉祺峯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上字第812號),聲請再審,而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法院固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所提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如經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雖以其對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1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8646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然查聲請人上開再審之聲請,業經本院另以114年度台聲字第23號裁定予以駁回,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自屬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陳麗玲

法官陳麗芬

法官游悦晨

法官方彬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依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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