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5號

聲明人 李健榕

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准予強制治療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駁回其抗告之第三審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45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李健榕因妨害性自主准予強制治療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告確定,其復以「刑事聲請上訴狀」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段景榕

法 官汪梅芬

法 官何俏美

法 官高文崇

法 官洪兆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珈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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