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醫師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329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黃世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吳允升 間醫師法事件,對於民國110年8月12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32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