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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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訴訟代理人 廖凱偉 律師被告 吳長勳
曾鴻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107年度訴字第3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長勳、曾鴻凱被訴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原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谷瑛
法官馮昌偉法官蕭如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伃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