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補字第6號
原   告 賴倚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聰賢趙秝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翌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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