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補字第6號
原 告 賴倚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聰賢 、 趙秝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翌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