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停字第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停字第58號聲請人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樹 (董事長)代理人 谷湘儀 律師
曾至楷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狀僅由代理人谷湘儀律師、曾至楷律師用印,聲請人並未於聲請狀簽名蓋章,則代理人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0條規定,提出委任書;或依同法第58條規定,補正聲請人簽名蓋章,以為本件聲請。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