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646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東區老人之家法定代理人 宋冀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蘇俊弘蘇三元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補被繼承人蘇三元之除戶戶籍謄本、查報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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