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267號聲請人 蔡明發 相對人 張月秋
蔡嘉倫 蔡于辰 蔡于萱 蔡于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自明。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6月22日寄存送達聲請人住所之轄區警察機關,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存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民事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