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6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二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八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九十二年八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嘉秉實業股份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金│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叁萬伍仟捌佰貳拾│AA三二九四六九││││ 司余鎮華 │陵分行││壹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