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227號聲請人蔣 陳梅珠 上聲請人蔣陳梅珠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股票權利人之釋明(即原持有人 陳石水 與蔣陳梅珠之權利移轉關係)。
二、若為繼承,請提出(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二)繼承系統表正本、(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