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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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805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柒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前就讀明台高中時,邀同債務人甲○○及 董美伶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2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42,39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乙○○自民國97年12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37,911元及如請求表之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甲○○及董美伶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980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郭│自民國97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6679│盈盈、 董芝 │月1日起││六│││元│琳即董美伶││││├──┼───┼─────┼──────┼──────┼───────┤│2│新臺幣│甲○○、郭│自民國97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1232│盈盈、董芝│月1日起││六│││元│琳即董美伶││││└──┴───┴─────┴──────┴──────┴───────┘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郭│自民國97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679│盈盈、董芝│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琳即董美伶│││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郭│自民國97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232│盈盈、董芝│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琳即董美伶│││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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