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8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86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債務人 黃章國 債務人黃王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佰零肆萬陸仟叁佰柒拾柒元,及其中㈠新台幣貳佰伍拾伍萬肆仟陸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㈡新台幣肆拾玖萬壹仟柒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