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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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本件起訴。
理由
一、本件起訴狀當事人欄被告部分,記載「台中商業銀行南投分
行」,惟法定代理人姓名則記載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則原告起訴對象究為「台中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
分行」即有不明,原告應依契約內容確認起訴之被告為「台
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投分行」。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附件:
一、原告應補正被告正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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