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95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