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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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字第108號
原   告 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4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8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18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68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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