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221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16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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