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被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六日上午十時三
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湯千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林錫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被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六日上午十時三
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湯千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