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4年度交易字第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謝佩玲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雅君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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