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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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9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陳拓谷 債務人 余王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其中參萬玖仟肆佰參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百分之2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陸佰玖拾肆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信用卡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44,644元,及以本金39,439元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觀諸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即AIG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7條及消費繳息總查詢結果,違約金收取上限為5,000元,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之總額44,644元,其中已含違約金4,306元,故債權人另請求違約金逾694元(計算式:0000-0000=694)部分為無理由,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