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11號原告 陳淑敏 被告 夏翊鳳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依票據及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285萬元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按法定訴訟費用計算及徵收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㈠本院刑事庭111年度訴字第716號偽造文書案件(下稱系爭刑事
案件)係認定被告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285萬元無法清償,為處理債務,被告竟未經 夏豫傑 同意,偽刻夏豫傑之印章,在附表所示本票背面偽簽夏豫傑署名及蓋印上開偽刻之夏豫傑印章後,交付予原告持有,並承諾願依附表所示本票之金額及日期,按月償還原告,使原告誤認夏豫傑願負背書保證責任,足生損害於原告及夏豫傑等情,而判處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此有系爭刑事判決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36頁)。原告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民事陳報狀表示,依票據法第5、22條及民法第477、478、184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28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65、66頁)。關於原告依票據及借貸之法律關係為請求部分,非屬刑事法院判決被告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依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應許原告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㈡本院於112年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125,080元
,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5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暨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9至115頁),原告依票據及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85萬元部分之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至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85萬元之訴部分,仍由本院審理,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幸萱附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1 夏豫珍 107年1月19日109年11月19日6萬元WG00000002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09年12月19日6萬元WG00000003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0年1月19日6萬元WG00000004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0年2月19日6萬元WG00000005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0年3月19日6萬元WG00000006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0年4月19日6萬元WG00000007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0年5月19日6萬元WG00000008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0年6月19日6萬元WG00000009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0年7月19日6萬元WG000000010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0年8月19日6萬元WG000000011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0年9月19日6萬元WG000000012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0年10月19日6萬元WG000000013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0年11月19日6萬元WG000000014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1年4月19日6萬元WG000000015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1年5月19日6萬元WG000000016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1年6月19日6萬元WG000000017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1年7月19日6萬元WG000000018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1年8月19日6萬元WG000000019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1年9月19日6萬元WG000000020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1年10月19日6萬元WG000000021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1年11月19日6萬元WG000000022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1年12月19日6萬元WG000000023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2年1月19日6萬元WG000000024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2年2月19日6萬元WG000000025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2年3月19日6萬元WG000000026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2年4月19日6萬元WG000000027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2年5月19日6萬元WG000000028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2年6月19日6萬元WG000000029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2年7月19日6萬元WG000000030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2年8月19日6萬元WG000000031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2年9月19日6萬元WG000000032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2年10月19日6萬元WG000000033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2年11月19日6萬元WG000000034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2年12月19日6萬元WG000000035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3年1月19日6萬元WG000000036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3年2月19日6萬元WG000000037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3年3月19日6萬元WG000000038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3年4月19日6萬元WG000000039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3年5月19日6萬元000000040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3年6月19日6萬元000000041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3年7月19日6萬元000000042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3年8月19日6萬元000000043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3年9月19日6萬元000000044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3年10月19日6萬元000000045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3年11月19日6萬元000000046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3年12月19日6萬元000000047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4年1月19日6萬元000000048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4年2月19日6萬元000000049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4年3月19日6萬元000000050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4年4月19日6萬元000000051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4年5月19日6萬元000000052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4年6月19日6萬元000000053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4年7月19日6萬元000000054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4年8月19日6萬元000000055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4年9月19日6萬元000000056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4年10月19日6萬元000000057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4年11月19日6萬元000000058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4年12月19日6萬元000000059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5年1月19日6萬元000000060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5年2月19日6萬元000000061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5年3月19日6萬元000000062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5年4月19日6萬元000000063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5年5月19日6萬元000000064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5年6月19日6萬元000000065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5年7月19日6萬元000000066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5年8月19日6萬元000000067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5年9月19日6萬元000000068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5年10月19日6萬元000000069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5年11月19日6萬元000000070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5年12月19日6萬元000000071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6年1月19日6萬元000000072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6年2月19日6萬元000000073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6年3月19日6萬元000000074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6年4月19日6萬元000000075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6年5月19日6萬元000000076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6年6月19日6萬元000000077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6年7月19日6萬元000000078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6年8月19日6萬元000000079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6年9月19日6萬元000000080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6年10月19日6萬元000000081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6年11月19日6萬元000000082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6年12月19日6萬元000000083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7年1月19日6萬元000000084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7年3月19日9萬元000000085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7年4月19日9萬元000000086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7年5月19日9萬元000000087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7年6月19日9萬元000000088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7年7月19日9萬元000000089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7年8月19日9萬元000000090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7年9月19日9萬元000000091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7年10月19日9萬元000000092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7年11月19日9萬元000000093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7年12月19日9萬元000000094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8年1月19日9萬元000000095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8年2月19日9萬元000000096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8年3月19日9萬元000000097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8年4月19日9萬元000000098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8年5月19日9萬元000000099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8年6月19日9萬元0000000100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8年7月19日9萬元0000000101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8年8月19日9萬元0000000102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8年9月19日9萬元0000000103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8年10月19日9萬元0000000104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8年11月19日9萬元0000000105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8年12月19日9萬元0000000106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9年1月19日9萬元0000000107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9年2月19日9萬元0000000108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9年3月19日9萬元0000000109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9年4月19日9萬元0000000110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9年5月19日9萬元0000000111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9年6月19日9萬元0000000112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9年7月19日9萬元0000000113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9年8月19日9萬元0000000114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9年9月19日9萬元0000000115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9年10月19日9萬元0000000116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9年11月19日9萬元0000000117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19年12月19日9萬元0000000118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20年1月19日9萬元0000000119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20年2月19日9萬元0000000120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20年3月19日9萬元0000000121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20年4月19日9萬元0000000122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20年5月19日9萬元0000000123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20年6月19日9萬元0000000124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20年7月19日9萬元0000000125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20年8月19日9萬元0000000126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20年9月19日9萬元0000000127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20年10月19日9萬元0000000128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20年11月19日9萬元0000000129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20年12月19日9萬元0000000130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21年1月19日9萬元0000000131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21年2月19日9萬元0000000132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21年3月19日9萬元0000000133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21年4月19日9萬元0000000134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21年5月19日9萬元0000000135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21年6月19日9萬元0000000136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21年7月19日9萬元0000000137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21年8月19日9萬元0000000138夏豫珍107年1月19日121年9月19日9萬元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