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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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八八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於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因被告前已執行觀察勒戒,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0二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於九十二年三月四日簽結,其中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約0點三公克亟待處理,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經總統公布,同年月二十二日施行,將安非他命列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0‧三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安保管字第三八三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三四號偵查卷第二十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認為屬實,應將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依首揭規定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