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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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30號原告壬○○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複代理人辛○○被告丙○○
庚○○○
45弄乙○○
號己○○○甲○○兼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97年1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56號民事事件訴訟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7年1月25日裁定命在前揭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揭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原告陳報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王惠嬌

歷審裁判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 訴 字第 730 號裁定(97.01.25)[撤回]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 訴 字第 730 號裁定(98.06.0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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