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995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995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3月27日上午10時2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姿月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肆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單資料
查詢表、消費帳單明細查詢表、歷史帳單及債權讓與證明書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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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99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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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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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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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壹拾肆萬玖仟玖佰│95年01月31日起│19.71﹪│95年01月31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
││柒拾玖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付新臺幣150元,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
││││││新臺幣300元,延滯│
││││││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
││││││每月計付新臺幣600│
││││││元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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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柒萬貳仟陸佰伍拾│96年03月23日起│19.929﹪│││
││壹元│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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