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35號原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告 黃郁飛 即 黃翊菲 即 黃心蘭
張潔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而原告請求撤銷贈與行為標的之價額為5,478,6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則依前開說明,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張淑敏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土地地號│面積(㎡)│民國105年│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公告現值│││├──┼────────────┼─────┼─────┼────┼──────┤│1│新北市○○區○○段○○○號│887│2,300元│1/1│2,040,100元│├──┼────────────┼─────┼─────┼────┼──────┤│2│新北市○○區○○段○○○號│722│2,300元│1/1│1,660,600元│├──┼────────────┼─────┼─────┼────┼──────┤│3│新北市○○區○○段○○○號│773│2,300元│1/1│1,777,900元│├──┴────────────┴─────┴─────┴────┼──────┤│合計│5,478,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