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於同年11月2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家事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林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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