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韓慶鴻
鄭嘉昂
陳渭笛
鄭嘉昌
陳韋涵
居基隆市○○區○○路00巷00弄00號0樓(送達址) 李安
鄭嘉昇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韓慶鴻、鄭嘉昂、陳渭笛、鄭嘉昌、陳韋涵、李安、鄭嘉昇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韓慶鴻、鄭嘉昂、陳渭笛、鄭嘉昌、陳韋涵、李安、鄭嘉昇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7人等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顏偲凡法官鄭虹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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