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99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文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羅淑美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9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6,551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33,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