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233號聲請人 康明德 聲請人 康明道 聲請人 康梅穎 聲請人 康瑋玲 聲請人 康惠萍 上列五人共同代理人 卓品介 律師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人康明德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確認股票號碼為64-D-249822、64-D-249823、64-D-249
824之股票三張是否併為聲請公示催告?(台端所提之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明細表第二紙載列上列三張股票,惟總股數5112股並未涵括之)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