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字第10號再審原告 洪文裕 再審被告 羅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99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分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及第502條第1項規定。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99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
7年8月28日以107年度補字第602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3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其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謝璧卉